杨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金堂县高板镇玉溪沟村

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3)金堂刑初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睿 单位: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该如何定性?该案通过犯罪主体和侵犯客体两个方面入手,尤其是着重分析村互助合作社资金性质,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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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3)金堂刑初字第110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艳玫。
被告人:杨某,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村主任,本届金堂县高板镇人大代表,住金堂县。2013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新文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筱菇;代理审判员:刘晓梅;人民陪审员:孔祥云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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