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9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莹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27日,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并施行,其中第十三条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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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982号。
2.案由:利用影响力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磊。
被告人:赵某,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2013年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焦振明北京市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莹;人民陪审员:张峰王秋华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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