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岐山县蔡家坡镇高家崖村一组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刑二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瑾慧 单位: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的焦点及审理关键
(1)对本案定性问题的争议——行为人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自首认定的分歧——行为人唐某能否成立自首。如: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即到侦查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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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2)岐刑初字第48号。
二审裁定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刑二终字第13号。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岐山县。1999年10月至案发任岐山县蔡家坡镇高家崖村一组村民组长。2011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智丰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斌林;人民陪审员:张新仓董明华。
二审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晓波;审判员:崔齐;代理审判员:陈瑾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6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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