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某行贿案
案由:
行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孟州市看守所管教

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刑三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扬眉 单位: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通过籍某的介绍指点,王某产生向主审法官张某行贿的想法,籍又积极介绍律师王某1代理该案,并多次催促王某1向张行贿,最终使王某1向张某行贿75 000元,籍某在王某的行贿行为及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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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2)孟刑初字第242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刑三终字第26号。
2.案由: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冬霞、党侃。
被告人(上诉人):籍某,男,1958年7月10日生,河南省孟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孟州市看守所管教民警。2012年5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新民:审判员:杜彦萍:代理审判员:刘方方。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利民;代理审判员:宋德勇蒋扬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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