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市政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刑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毅斌 单位: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孙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犯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共同贪污犯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十分相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界限模糊或竞合的情况,但在性质上两者分数重罪和轻罪,法定刑设置相差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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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刑二初字第11号。
2.案由:私分国有资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晓明。
被告人:孙某,男,1954年8月2日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无锡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无锡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住无锡市北塘区。2012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范凯洲、王一静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无锡市市政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曾任无锡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财务负责人,住无锡市南长区。2012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曾用名蒋某1,男,1956年6月2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无锡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无锡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房管科科长,住无锡市滨湖区。2012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鞠爱军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英;审判员:储晨洁;人民陪审员:唐建平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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