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交通肇事案 证据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酒仙桥一中

北京市矩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26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绍鹏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自规定伊始就是刑法学界的重点研究对象,司法实践中,定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类型多样,差异很大,但随着道路交通监控等设施的完善,结合最高院就本罪出台的专门的司法解释,当前司法实践对本罪的争议主要集中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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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782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2615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俊清。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42岁,1970年5月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市酒仙桥一中教师。2012年5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占民北京市矩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中波;人民陪审员:杜月霞孙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硕;代理审判员:韩绍鹏王志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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