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故意杀人案 司法精神病鉴定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春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朱某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存在一定的疑点。
第一,本案的案件起因较为异常。行为人朱某与被害人都是来京务工人员,在某保洁公司做保洁员,三人与其他保洁员共同居住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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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4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王翠杰;代理检察员:庞春子。
被告人:朱某,女,1956年12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2012年9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洁;代理审判员:李春华;人民陪审员:韩树华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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