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证明标准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终字第3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文贤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诉机关指控及一审判决认定行为人方某持刀威胁被害人方某3要求赔偿30万元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人证言既不能盲目轻信,也不能轻易否定,法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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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3)仙刑初字第16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终字第317号。
2.案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全锦。
被告人(上诉人):方某,男,1982年2月19日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2012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红;人民陪审员:刘春桥刘信全。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贤;审判员:林越峰;代理审判员:黄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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