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 疑罪从无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少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川 单位: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罪与非罪等问题,曾发回重审过一次。原审法院一审、重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相同,均作出了对曾某的有罪判决,只是在量刑上有所区别。本案证据的特点是:没有缴获赃物或作案工具,也没有指纹痕迹鉴定,仅靠被害人陈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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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2)阳春法刑初字第19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少刑终字第1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文超。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阳春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铭;审判员:刘少珍李强。
二审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阳泽斌;审判员:温肇斌;代理审判员:何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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