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伤害案 合适成年人参与程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刑初字第7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朋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1.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背景
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的空白与统一理念的缺失导致了各地试点呈现多元化的运作模式。这不仅不利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长久发展,也不利于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特殊优先保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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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刑初字第743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
被告人:杨某,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2013年7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合适成年人:施某,194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指定辩护人:郭亚星四川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川;人民陪审员:陈德徐立琼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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