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韩银行株式会社诉宝罗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债务承担 转让已清偿的债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昕 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在实践中屡见不鲜,本案即是一起同时存在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典型案例。
1.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理论简介
根据经典民法学者的定义,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将特定债权移转于相对人的契约。参见史尚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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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五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59号。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新韩银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新韩银行),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中区太平路2街120。
法定代表人:徐某,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武玉辉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红艳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宝罗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罗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中晓园8-C。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赫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裴惠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吉堂;代理审判员:雷艳珍王颖鑫。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清泉;审判员:李彤;代理审判员:唐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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