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田某诉北京日盛宏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入场费”性质及返还标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台湾街宝岛夜市

北京台湾街宝岛夜市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4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英周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租赁合同中入场费性质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1.关于租赁合同中“入场费”性质的界定
通常认为,入场费作为一种“国际惯例”肇始于美国超市行业,入场费(slotting allowance)又名进场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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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412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403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居民,北京台湾街宝岛夜市摊主,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被上诉人):田某,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居民,北京台湾街宝岛夜市摊主,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振宇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日盛宏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盛宏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号北京台湾街C区地下BC-A-1。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华民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彭彦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英周;人民陪审员:柳志然牛淑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李晓龙万丽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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