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产权式商铺的返还问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民初字第43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秦萌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产权式商铺是开发商将大型商场分割成若干小部分出售,并承诺给予投资者一定年限内固定回报的商铺产品形式,商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权式商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现实性产权式商铺,即开发商将商场进行物理形态上的实质分割,如以墙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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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民初字第4385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某,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洋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晶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秦萌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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