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古玩买卖中的重大误解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甘商初字第1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过岸冰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严某在决定购买青瓷砚台盘前,曾邀多人一起对实物进行了细致的察看,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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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甘商初字第181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严某。
委托代理人:严军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俞琦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夏飞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过岸冰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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