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诉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合同条款的理解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2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虹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对本诉部分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对于上述协议中约定的支付剩余代理费的条件即“胜诉”一词应如何理解;第二,新华公司的诉讼目的是否实现,是否收到山东电视台支付的赔偿款及款项数额。对反诉部分的争议焦点则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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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080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281号。
2.案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翰盛律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2号楼805室。
负责人:袁某,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宇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鲍艳宇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厂洼街3号丹龙大厦B座30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舒杰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殷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晴;代理审判员:高春乾杨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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