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创测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贸易自由化下市场汇率差的涉外商事保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S651 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旭珏 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居间合同赋予付款义务人对支付币种的选择权。然而,一旦付款义务人违约,究竟应以何币种支付居间费?若以外币支付,则逾期付款期间产生的汇率损失应如何承担?本案的审判价值在于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约定,未对《合同法》条款进行扩大化适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S651 号。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安创测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1,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天源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华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C区22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MORA-AEH Metrology GmbH(以下简称MORA公司),注册地:Aschaffenburg,HRB 10936,企业通讯地址:DieselstraBe 5,63741 Aschaffenburg。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3号1号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旭珏;代理审判员:武樱;人民陪审员:瞿国富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