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陆某诉江某、凌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抽逃出资之认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1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联青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本案最重要的焦点问题是凌力公司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江某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未获对等利益的行为是否为抽逃出资行为。
林某、陆某如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并由他人支付相应对价,属于正常的股权转让行为。但在本案中,股权的受让方系凌力公司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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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3)马民初字第111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163号。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女,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二原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光星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经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州凌力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力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06875-O,住所地:福州市经济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上诉人):江某,女,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二被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征全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林联青。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晓琴;代理审判员:陈贤东王燕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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