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瑞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新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非典型性公司分立 责任承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48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璟晶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非典型性公司分立作出分析,并提出了关于公司分立的判断标准的一些思考。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公司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等考虑,往往对公司资产、经营项目等作出各种剥离及转移活动,尤其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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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4808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成都龙泉瑞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包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第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敖天雪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新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敖天雪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1,男,194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璟晶;人民陪审员:裴幼郡丁社军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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