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诉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保理 追索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6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尤祺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是保理业务及其项下的追索权问题。所谓保理,又称托收保付、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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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66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698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政和大道196号。
负责人:张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秦某,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亦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工业园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无锡荣华密封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科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
被告: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利丹;代理审判员:尤祺;人民陪审员:徐健。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晓燕;审判员:贾建中;代理审判员:牛兆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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