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苏州成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的设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05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晓夏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出质人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份额及相应的财产权益作为质押。此种质押系权利质押,该财产份额实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也有人称之为合伙企业股权。作为《物权法》规定的可以用以质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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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0522号。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中心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敏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成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跃健;审判员:刘晓夏;人民陪审员:朱革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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