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保证人之间的调解行为对担保追偿权的影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7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荣艳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抵押人恶意注销抵押权行为而引发的系列案件之一。虽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双方争议的焦点不仅在于侵权过错责任的认定,更深层次的争论在于,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达成保证责任的分担协议后,能否认定为对损失的自愿承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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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2)溧民初字第183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774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溧水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9号。
代表人:闵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该支行员工,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溧水房管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梅某,该管理所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宁琪;代理审判员:谢斌;人民陪审员:陈语智。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荣艳;代理审判员:张静李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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