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享御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银行保兑仓业务主体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8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浩 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保兑仓业务是近年来新兴的银行金融服务,属于物流链金融服务的一种,对于淡旺季明显且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行业具有重要意义,钢贸行业就具有这两方面特点。钢贸行业的保兑仓业务通常牵涉到金融机构、供应商、经销商三方主体,并且互相牵制,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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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8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518号1—3楼。
负责人:孙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秀祥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铁铮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享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2315号2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上诉人):上海宝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工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498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宝钢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
被告:谢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余吉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浩;审判员:金於疆;人民陪审员:张允惕。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望;代理审判员:朱颖琦王益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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