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条款交付的证明标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方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保险合同一般是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等共同组成的,而保险条款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必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就我国目前保险行业现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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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80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合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9层903、912—917。
负责人: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立斌;代理审判员:李方;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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