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尹某、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44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立斌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本案的核心的问题是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对此,《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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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4479号。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
负责人:皮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艳想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
被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郎家园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人事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立斌;代理审判员:李湘杨帆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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