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无证驾驶与交强险理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2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8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玲 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驾驶人是否“无证驾驶”引发的交强险理赔纠纷,其争议焦点在于:教练员车下指导学员倒车入库发生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情形,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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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2012)泗商初字第068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220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宿迁市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城厢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泗阳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
负责人:彭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嵇某、陈某,该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钟某,该支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慧玲;审判员:李少华;人民陪审员:张绪祥。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曼莉;代理审判员:赵振亚;代理审判员:朱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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