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辉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界定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合同责任的承担,前提应是正确确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实务界及社会民众就此认识不一、存有歧见。若同类的交通事故、同样的生命健康、同等的财产损失,得到不同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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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25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终字第98号。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男,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汪某的母亲。
原告(被上诉人):杜某,女,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袁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1,女,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丁某,男,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特别受权代理。
四原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任君萍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宁市中华路富安大厦101号。
负责人:钱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尧宗梁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郝某,该支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普凤玲。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辉;审判员:杨万;代理审判员:古维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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