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零时起保”条款的定性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43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倩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其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零时起保”惯例所导致的车辆在短暂的“空白时段”发生交通事故后面临的保险赔付问题,及在面对法律层面空白时以立法本意为法律判断之根本点的审判方法问题。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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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4356号。
2.案由: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任永祥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璐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倩;人民陪审员:裴幼郡林志祥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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