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盛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因果关系对免责事由的影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13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云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1.免责事由的性质界定——保险保证
保险保证是用以控制保险危险,规避保险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适用广泛,适用范围从最初的海上保险扩展到如今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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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328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1361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建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盛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桂林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梅伦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
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四周、林涛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林芳。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超;代理审判员:吴春庆李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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