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8号。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陆某5、陆某6、陆某7、陆某8、陆某9、陆某10、陆某11。
委托代理人:顾亚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春霞;代理审判员:张雷、单丽华。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是《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上述作品由原告于1991年9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1年9月2日在江苏省首次发表。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歪曲、篡改并大量剽窃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的内容后,于2009年编辑成书并定名为《中华陆氏通鉴》公开出版发行,截至起诉之日售出1 500多套,且至今在售。原告追加的被告陆某3、陆某4、陆某5、陆某6、陆某7、陆某8、陆某9、陆某10、陆某11,是侵权刊物第一次印刷版3、4、5册的主编和副主编,及第二次改版印刷《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上、下册)副主编。被告已经进行第三次印刷,虽未公开销售,但已捐献给盐城市档案馆和陆公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6万元;(3)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被告陆某1、陆某2答辩称,第一,《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均为原告公开剽窃的早已定格历史的陆氏先人所创作的历代陆氏宗谱,对这些家谱内容原告根本不享有著作权。原告诉称的“作品”《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主要指其中的9册陆氏宗谱:一是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1册;二是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6册;三是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1册;四是1989年由原告及其父陆某12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1册。原告出生于1965年,根本不可能参加上述历代陆氏宗谱的编修,不是这些历代陆氏宗谱的作者。第二,原告为谋取个人名利,把这些陆氏先人编修的历代陆氏宗谱,不论是一千多年前、一百多年前或是几十年前修的成品谱还是残谱稿的著作权全部窃为己有。2012年8月,陆某对上述被他“打包”在一起的历代陆氏宗谱重新命名为《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署上自己的名字后,便将这些由陆氏先人编修的历代陆氏宗谱整体窃为己有。2012年8月29日,原告又以他自办、自任主任的“盐城陆氏宗谱续修谱史办公室”的名义给国家版权局发证明函,公然谎证他是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骗得登记证书。第三,(1)《中华陆氏通鉴》之4、5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的编修依据和内容来源。2009年1月,根据《中华陆氏通鉴》编委会决定而修成的《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主要依据一百年前清宣统元年(1909年)由元侯陆通的七十四世(陆秀夫二十世)裔孙、院道港附贡生陆某13等人编修而成的世德堂盐城《陆氏宗谱》全面续修。所用忠烈堂堂号,也是依《陆忠烈公全书》、宣统元年《陆氏宗谱》和《盐城县志》等书谱文献中有关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奉旨依议,予谥忠烈”的记载,由编委会确定,以牢记并弘扬忠烈先祖与国共存亡的爱国精神,表尊祖敬宗之意。(2)广泛收集选录前辈族人在所修宗谱中记载的相关人文资料来丰富新谱内容,充分发挥其“存史、学术、教化、凝聚”的功能,使其更具有实用价值、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而收集、挖掘这些家谱资料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从前辈族人已修成的家谱或古谱中筛选录用,不存在侵权之说。综上所述,原告整体剽窃了其高祖辈等人在一百多年前主修的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的全部内容,并无理索要巨额赔偿。请求法庭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给予这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恶意诉讼相应的民事制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被告陆某8答辩称:(1)我们修谱的依据是祖上陆某13等人的谱,而原告抄袭的是陆某14先祖主修的家谱原文,骗取了《著作权登记证书》;(2)修家谱是前代人与后代人共同创造的成果,大部分是照引先人的文字,一小半是后人新的史迹,并不是原告个人的文学创作,原告并无著作权。故所有的被告均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4年10月8日,陆某12(原告陆某父亲)、原告陆某向射阳县档案馆捐赠了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6册,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1册,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续修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1册,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1册,共9册,即原告所称的老谱。
2013年1月28日,原告陆某以《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作者的身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认为,申请者陆某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1991年9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1年9月2日在江苏首次发表的文字作品《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并向原告核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A-0XXXXXX7。《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全套共12册,第1~6册为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为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第8册为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第9册为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另3册为盐渎堂《陆氏宗谱》两册和《中华陆氏先祖轴》1册。第1~6册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记载有传信本纪、节孝、诰命、遗照、翰墨流香、崇祀、请谥议、从祀录、齐家约礼、祠堂图、祠堂联额、天恩荣显、列传特扬、内则正始、谱论辑要、茔墓图、世系总图、名行分纪共18章内容。
被告陆某1等人自2006年年底启动编纂《中华陆氏通鉴》,《中华陆氏通鉴》共5册,250万字。第1册《陆氏源流考》,第2册《陆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陆秀夫》,第3册《陆氏大统谱》,第4、5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中华陆氏通鉴》编委会成员167人,陆某1为编委会主任,陆某3为《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主编,其他被告为副主编。
《陆氏源流考》主要追溯陆氏祖先的由来,陆氏后裔的迁徙、繁衍、郡望、堂号、祖训等。该书第三章陆氏宗族文化一节中,对堂号的含义和使用作了详尽叙述,文中提及陆氏的堂号主要有“三鱼堂”“远安堂”“三听堂”“仰贤堂”“怀忠堂”“景忠堂”“忠烈堂”等,对堂号的来历及寓意均作了说明。如“忠烈堂”堂号的来历为:陆秀夫是我国南宋名臣(左丞相),以坚贞不屈,死不降元,负帝蹈海,壮烈殉国的壮举载入史册,其爱国主义精神和浩然正气情传四海,光照日月。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追谥陆秀夫为“忠烈公”。清咸丰八年(1858年),奉旨全国各地寺庙皆配祀陆秀夫。后盐城陆姓堂号改为“忠烈堂”。《盐城陆秀夫世家谱》是以陆秀夫为谱名和一世祖并将其在盐城市区域范围内及邻近的扬州市宝应县、淮安市楚州区等地后裔依序排列世系续接而成的陆氏宗谱,140万余字。《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使用的堂号为“忠烈堂”。
庭审中,原告陈述,《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第1~7册及第9册是原告于1982—1984年间从老谱中整理出来的,第8册是原告自己创作。《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6册内容与老谱的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的6册内容无变化,第7册在17~33页增加了一代人内容,老谱中没有。原告认为被告侵权的部分由两部分组成,侵权第一部分为被告在《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中剽窃了其《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册、第2册中如下内容:第1册第2页《宋丞相长子繇叙世谱原》、第5页《陆氏再续世谱原叙》、第7页《陆氏三续世谱原叙》、第15页《奉天承运》、第21页《陆公秀夫遗照》、第22页《繇公遗照》、第23页计9幅陆氏历代遗照、第32页《景炎皇帝遗照》、第33页《奖谕文天祥诏》《编正孝经刊误跋》、第34页《劝陈文龙书》《丹阳馆记》、第35页《题鹤林寺诗》《咏高祖忠烈公诗》《咏曾祖存祀公诗》《咏祖还乡公诗》至卷末;第2册第12页《请陆丞相谥议》、第15页《圣旨赐谥忠烈》。侵权第二部分为被告在《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一书中窃用了原告第7册和第8册“忠烈堂”字样,即窃用了原告“忠烈堂”堂号。
本院对涉案的《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的内容进行核对。经对比,《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内容一致,顺序一致。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中也有原告诉称的被告侵权第一部分内容。不同之处为老谱是繁体字,《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是简化字。《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册、第8册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封面上使用的堂号均为“忠烈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中华陆氏通鉴》原版计5册;
证据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上、下册)原版计2册;
证据三:《中华陆氏通鉴》之4、5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编修依据,证明具体内容的来源,与原告所称的著作权无关;
证据四:宣统元年世德堂盐城《陆氏宗谱》(20卷)原版复印本共9册;
证据五:道光乙未岁刻《陆忠烈公全书》原版复印本1册;
证据六:道光丙申岁刻《陆忠烈公全书续编》原版复印本1册;
证据七:《宣统谱》、《陆忠烈公全书》、《陆忠烈公全书续编》(原版复印本)各卷内容及复印情况说明;
证据八:《陆秀夫史料与研究》原版1册;
以上证据证明《中华陆氏通鉴》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的编修依据和主要内容所用资料来源明确,并未侵害陆某诉称拥有的“著作权”。
证据九:射阳县档案馆馆藏陆某14主持刊修的光绪甲申年景忠堂《陆氏宗谱》(全六卷宣纸本)电子版一套、光绪甲申谱卷一(宣纸质原版)摄影影印件一册;
证据十:射阳县档案馆的证明;
证据十一:陆某15关于编写《中华陆氏通鉴》有关世系依据说明;
证据十二:建湖院道港支陆秀夫后裔陆某14(二十世)、陆某13(二十世)与陆某15(二十三世)世系表简图。
证据九至十二证明光绪甲申年景忠堂《陆氏宗谱》为建湖院道港支陆秀夫二十世裔孙陆某14主修,原告陆某不可能是创作人,也不享有对该谱的著作权。
证据十三:证人证言,证人陆某15证明《中华陆氏通鉴》《盐城陆秀夫世家谱》里面的内容用的都是其曾祖父传下来的家谱。
证据十四:证人凌某证明《中华陆氏通鉴》编辑情况及财务状况。证明其是《中华陆氏通鉴》执行编委其中的一人,陆某1是负责人。编委会经费由各人自愿捐助,并制定了奖励政策。整个资金陆某1、陆某2均未经手,财务由专人负责且有账册可查。其中《中华陆氏通鉴》第2册《千古一相陆秀夫》单独印刷4 000册,作为盐城爱国主义教育的教材无偿捐赠给各学校。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原告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著作权。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本院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作实质审查。虽然作品的创作对人类文化成果可以继承和借鉴,创作过程中也可以对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必须在内容的表达形式上具有独到之处。
(1)关于原告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涉案的第1、2册是否享有著作权。经审查,原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涉案第1、2册没有自己的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只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所形成的相同的文字。故原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关于原告在《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8册封面上使用的“忠烈堂”堂号是否有独创性。堂号作为家族的徽号和别称,用在族谱上表明姓氏和族别,是对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个或若干个堂号。本案中“忠烈堂”堂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是依据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南宋左丞相陆秀夫为“忠烈公”的典故产生。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老谱使用的堂号也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号并不是原告独创。
原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上述内容与本案相关联,其他内容均无关联,故对原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其他几册的内容,因与本案无涉,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第二,关于被告是否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无事实依据。被告在《陆氏源流考》一文中对堂号的来历及寓意均作了说明,被告对《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中陆姓堂号改为“忠烈堂”已经说明缘由和出处。“忠烈堂”堂号并不是原告独创,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故原告诉称被告剽窃其“忠烈堂”堂号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 4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六)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南宋名臣陆秀夫的后人因修缮家谱而引发的纠纷,在盐城当地影响较大。涉案家谱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本案需要审查的重点。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本案正是从独创性角度出发,认为涉案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属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陆某提供了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是《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作者,并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享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能否证实“作品”具有著作权呢?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基于尊重版权主管机关在作品判定上的权威性,司法机关应当认可其登记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宜再作出相反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登记审查仅为形式审查,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一条应是对“著作权归属”举证责任所作的规定,是对“著作权归属”的证明,并不能等同于“独创性”的证明。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应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上有关的规定。
(2)《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因此,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明确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依据。
(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国家版权局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非作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因此,本案中,虽然原告陆某提供了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仍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作实质审查。
2.涉案家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总体来说,家谱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有些地方把族谱也称家谱,家谱称族谱。家谱属于传统文化的范畴,是中国五千年文明的见证。我国的家谱撰写早在周朝就有,但多为官方所修,直到宋代,民修家谱才普遍繁盛。家谱在过去是一种家族制度的规范,它能够规范伦理,是对社会法律和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
本案涉及陆氏家族的家谱。关于陆氏家族的家族,从原告陆某提供的证据看,陆氏家谱本来就存在老谱9册,包括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6册、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1册、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续修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1册、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1册。原告陆某正是在老谱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全套共12册,第1~6册为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为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第8册为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第9册为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另3册为盐渎堂《陆氏宗谱》两册和《中华陆氏先祖轴》1册。第1~6册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记载有传信本纪、节孝、诰命、遗照、翰墨流香、崇祀、请谥议、从祀录、齐家约礼、祠堂图、祠堂联额、天恩荣显、列传特扬、内则正始、谱论辑要、茔墓图、世系总图、名行分纪共18章内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6册内容与老谱的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的6册内容无变化,第7册在17~33页增加了一代人内容,老谱中没有。
被告陆某1等人自2006年年底启动编纂《中华陆氏通鉴》,《中华陆氏通鉴》共5册,250万字。第1册《陆氏源流考》,第2册《陆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陆秀夫》,第3册《陆氏大统谱》,第4、5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陆氏源流考》主要追溯陆氏祖先的由来,陆氏后裔的迁徙、繁衍、郡望、堂号、祖训等。该书第三章陆氏宗族文化一节中,对堂号的含义和使用作了详尽叙述,文中提及陆氏的堂号主要有“三鱼堂”“远安堂”“三听堂”“仰贤堂”“怀忠堂”“景忠堂”“忠烈堂”等,对堂号的来历及寓意均作了说明。如“忠烈堂”堂号的来历为:陆秀夫是我国南宋名臣(左丞相),以坚贞不屈,死不降元,负帝蹈海,壮烈殉国的壮举载入史册,其爱国主义精神和浩然正气情传四海,光照日月。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追谥陆秀夫为“忠烈公”。清咸丰八年(1858年),奉旨全国各地寺庙皆配祀陆秀夫。后盐城陆姓堂号改为“忠烈堂”。《盐城陆秀夫世家谱》是以陆秀夫为谱名和一世祖并将其在盐城市区域范围内及邻近的扬州市宝应县、淮安市楚州区等地后裔依序排列世系续接而成的陆氏宗谱,140万余字。《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使用的堂号为“忠烈堂”。
原告陆某认为被告陆某1侵权的部分由两部分组成,侵权第一部分为被告在《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中剽窃了其《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册、第2册中如下内容:第1册第2页《宋丞相长子繇叙世谱原》、第5页《陆氏再续世谱原叙》、第7页《陆氏三续世谱原叙》、第15页《奉天承运》、第21页《陆公秀夫遗照》、第22页《繇公遗照》、第23页计9幅陆氏历代遗照、第32页《景炎皇帝遗照》、第33页《奖谕文天祥诏》《编正孝经刊误跋》、第34页《劝陈文龙书》《丹阳馆记》、第35页《题鹤林寺诗》《咏高祖忠烈公诗》《咏曾祖存祀公诗》《咏祖还乡公诗》至卷末;第2册第12页《请陆丞相谥议》、第15页《圣旨赐谥忠烈》。《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的上述内容是否能构成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从内容来看,第1册第2页《宋丞相长子繇叙世谱原》、第5页《陆氏再续世谱原叙》等内容均是已经公开的事实,属于素材或者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再从来源来看,上述内容也存在于老谱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只不过老谱是繁体字,《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是简化字。因此,上述内容,原告陆某并没有自己的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只是对素材或公有领域信息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故原告陆某《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2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陆某认为侵权的第二部分为被告在《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一书中窃用了原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册和第8册“忠烈堂”字样,即窃用了原告“忠烈堂”堂号。堂号作为家族的徽号和别称,用在族谱上表明姓氏和族别,是对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个或若干个堂号。本案中“忠烈堂”堂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是依据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南宋左丞相陆秀夫为“忠烈公”的典故产生。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老谱使用的堂号也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号属于事实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春霞)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49 - 35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