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台州市黄岩亿隆塑业有限公司、北京溢炀杰商贸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
案由: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保字第019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利玮 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则很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在2000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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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保字第01933号。
2.案由: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案。
3.诉讼双方
申请人: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美盛路56号4号楼109部位。
法定代表人:R,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亿隆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新前开发区人和路15号。
被申请人:北京溢炀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109室1号楼商业1-2-(2)B区B489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宋晖张玲玲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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