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盛虎安防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纳尼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运用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003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易珍春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有两个:一是被告在进行行政备案时,擅自使用他人检验报告、图片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市场经营行为,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二是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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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00376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全盛虎安防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盛虎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街49号5号楼二层A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颖秋北京市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纳尼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尼能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高科技园区(海特饭店3908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旭东;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张桂荣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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