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第三人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行初字第1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晓晨 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案第三人为在贸易活动中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将企业名称申请变更为“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从事行业”的××集团,本案审理内容新颖、专业性较强。权利冲突的根结在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相同或相近,法院认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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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行初字第195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开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224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丽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开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莲塘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崇毅敏;代理审判员:叶晓晨;人民陪审员:朱惠铭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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