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郝玉洁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1.案件背景
从1983年生效施行起至本案一审开庭前,《商标法》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在此期间,《商标法》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从时间断限看来,1993—2001年正是中国寻求从“复关”到“入世”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行初字第9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44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玉洁;人民陪审员:谭杰平李翠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勇;代理审判员:杨旸赵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