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秋英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
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具有天然的局限性。一方面,其证明力的大小在诉讼法上受到严格限制。前文已经说明,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证人证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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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2)漳行初字第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行终字第66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郑某。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中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瑞钦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士毅;人民陪审员:邓永国刘晓英。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煌忠;审判员:许水华;代理审判员:严丽梅。
再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童大标;代理审判员:陈碧英李秋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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