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狼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商行政答复案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北方狼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102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雷剑 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1.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开发区工商分局作出的“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答复》,对原告北方狼公司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1025号裁定书。
2.案由:工商行政答复。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北方狼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狼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北京北方狼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工商分局),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剑;人民陪审员:闫占芳韩俊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魏浩锋张美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