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事达橱柜电器不服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余行终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俊明 单位: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证据,则无裁判。缺失证据的支撑和依托,案件的事实也就无法清晰、最大限度地得到还原,自然法官也就无法裁判。因而,证据的认定是法官裁判时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如何认定,书证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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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3)渝行初字第000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余行终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渝水区荣事达橱柜电器店,住所地:新余市青年路东方巴黎1F001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电器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小云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余市仰天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谢某,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
委托代理人:廖小勇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婧;审判员:李光辉;代理审判员:张丽霞。
二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慧斌;审判员:邹小兰;代理审判员:邓俊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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