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

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堃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认定苏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否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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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行初字第7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06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肖宗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彬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堃;人民陪审员:林秀华严日成。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倩;代理审判员:郑鋆朱瀚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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