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7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圣忆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本案例涉及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受暴力报复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司法审判实践,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严格按法律规定作出裁判。本案原告在上班途中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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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3)穗萝法行初字第3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70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达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州阿比泰克焊接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裁。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科;人民陪审员:李建明黎锦华。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琳;审判员:肖晓丽;代理审判员:瞿栋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4月17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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