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莲茗园业委会不服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1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君慧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针对小区人防工程使用权审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主要理由是虽然涉案人防工程为第三人投资建设,但随着房屋出售,该部分投资已经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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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3744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15号裁定书。
2.案由: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市宣武区馨莲茗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翟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潘金忠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红艳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高级主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批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黄薇薛政。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行;代理审判员:李洋向绪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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