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劳务工程公司诉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

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

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

东营市河口区农业局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行终字第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轶清 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土地的原始取得方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需在法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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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2)河行初字第6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行终字第34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劳务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艳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21号。
负责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河口区农业局,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东营市河口区农业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成刚;审判员:袁延涛宋学庆。
二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丽;审判员:邵金芳晋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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