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渠黎镇渠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二村民小组不服扶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

南宁市江南法律援助中心

扶绥县国土资源局

扶绥县调处办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扬标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中小学校用地权属确权问题。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中小学校由于土地产权不明确,由此引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法律纠纷,加之学校用地来源时间长、管理不善,四邻关系复杂,而且随着地价的升值和群众权属意识的增强,校园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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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2012)扶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扶绥县渠黎镇渠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钟某,组长。
原告(上诉人):扶绥县渠黎镇渠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某,组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桂厚,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化德,南宁市江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扶绥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扶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某1,扶绥县调处办干部。
第三人:扶绥县渠黎镇渠黎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梁某2,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扬标;审判员:林少芳;人民陪审员:李华德。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桂生;审判员:韦权美蒙月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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