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56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艳杰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资格,即原告是否丧失了本案行政起诉权。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超期复议”获取行政起诉权的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形式上原告重新获取了行政起诉权,但实质上原告已丧失了法定行政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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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565号裁定书。
2.案由:拆迁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京彧,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某,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邱新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石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审判员:史立新;人民审判员:郁杨。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贾志刚朱一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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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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