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何某诉荣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荣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红兵 单位: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法律规范冲突选择适用、行政征收与行政处罚区分。
1.法律规范冲突选择适用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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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3)荣法行初字第000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83号判决书。
2.案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向某,男。
原告(上诉人):何某,女。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
被告(被上诉人):荣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荣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级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立跃;代理审判员:朱红兵;人民陪审员:余鸣。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林华;审判员:周琦封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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