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政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例所涉及的股票违法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买入后再卖出或者卖出后再买入,从而获取不正当收益的行为。该行为目前为我国《证券法》所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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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28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3号判决书。
2.案由:金融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7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马炜娜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1,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薛政李智。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世宽;代理审判员:刘井玉向绪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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