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静 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在非演出经营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需满足一定条件,即需委托演出经纪机构向有关的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举办“歌舞表演”的行政许可并获得准许。而在上述过程中,演出经纪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报并获得行政许可的,因此对该行为性质的分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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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志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云;审判员:周轶;人民陪审员:陈以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瑶华;代理审判员:侯俊刘智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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