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诉方某、陈某、陈某1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岩经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邱莉华 单位:
围绕本借款纠纷的主要焦点有两个:一是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该借款应由谁负责偿还。
1.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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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1998)龙新经初字第35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岩经终字第21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世穆龙岩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方某,女,1948年7月出生,龙岩市文化局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慰河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1年9月出生,待业,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陈某1,女,1974年11月出生,待业,住龙岩市新罗区。
4.审结: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景献;审判员:林伟生;代理审判员:李斌。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天星;代理审判员:张丽贞郑国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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