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泰宁县支行诉福建省泰宁县冠华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泰宁县冠华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福州汇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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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三经终字第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支洪彪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二是三个保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借新还旧合同的效力及担保责任问题,目前尚无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仅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对浙江分行的银办函(199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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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1999)泰经初字第3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三经终字第99号。
2.案由:借款保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泰宁县支行。
代表人:谢某,行长。
被告:福建省泰宁县冠华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陈某,男,34岁,福建省泰宁县冠华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泰宁县华泰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州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泰宁县华泰甲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州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泰宁县融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州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3.审级:二审。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凤香;代理审判员:林峥嵘支洪彪。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光;代理审判员:姜顺华张建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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