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乌鲁木齐市友好路支行诉乌鲁木齐市中联经济贸易公司、乌鲁木齐市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中经终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敏 单位:
在目前的商业银行贷款中,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案就涉及了此种情况。
以贷还贷基本分两种:一是明示即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是以贷还贷;另一种则是非明示即以其他名目贷款,目的却是为了偿还前期贷款。本案属后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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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1998)沙经初字第71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中经终字第150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友好路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沙依巴克区办事处)。
代表人:常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行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杨桂尧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乌鲁木齐市中联经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新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东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马春华。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玲;代理审判员:刘晓文李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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