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扬子石化公司芳烃厂办公室

南京扬子石化公司芳烃厂

南京先锋律师事务所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朝阳律师事务所

朝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经终字第6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涌 单位:
本案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带有一定的新颖性。
1.关于格式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解释及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双方在除外责任中约定的条款之一为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而违法犯罪行为一词本身含义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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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8)玄经初字第94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经终字第600号。
2.案由:保险合同保险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穆某,女,1967年10月28日生,回族,南京扬子石化公司芳烃厂办公室保管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穆某之夫),男,南京扬子石化公司芳烃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沈华南京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南京分公司)。
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袁召斌,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连勇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蒋荣春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少中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晗;审判员杨荣;代理审判员:杨晔昱。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涌;审判员:邱言学;代理审判员:舒晓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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