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碚方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北碚区法律服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

文书字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1999)碚经初字第1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俊平 单位:
1.保险合同保险人告知义务有什么重要意义?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根据多年来的经营经验且在与被保险人见面以前就早已制作好了的,保险人在其中占有明显的优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操作和有些保险用语不熟悉,盲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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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1999)碚经初字第196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廖某,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北碚方圆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北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负责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曾某1,西南政法大学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俊平;代理审判员:阙承富张泳
6.审结时间:19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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